台糖敗訴,「吳全城開拓記念碑」列為古蹟

2018/8/11

台糖不滿花蓮縣政府將「吳全城開拓記念碑」列為古蹟,而且將原古蹟範圍擴張17倍達到552坪,因此打起行政官司,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將台糖的上訴,判決駁回;本件文化資產保存爭訟事件終告塵埃落定。

台糖主張,在花蓮縣壽豐鄉「吳全城開拓記念碑」的原址及面積本來只有128.8坪,花蓮縣政府卻將原址週遭屬於台糖的4筆土地,一起劃定為古蹟範圍,使得古蹟的面積擴增到552坪,逾越古蹟本體17倍之多,顯違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台糖指出,該公司所有這4筆土地,自被劃入古蹟範圍後,既無法出租也無法利用土地外,還需善盡管理維護及修繕之責,嚴重侵害原告財產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文化資產保存、傳承,具有公益性,相對的,其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也不能忽視,自應公、私利益衡平兼顧;台糖所有緊臨古蹟的4筆土地,地目旱,位處鄉間,除碑體及通道外,其餘均雜草叢生,荒草並將卵石堆砌田埂蔓延覆蓋,顯示台糖已有相當長久時間閒置荒蕪未供耕作,並無收益,花蓮縣政府以碑體為中心將之劃入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自不致造成台糖所稱過重的不利益。

法院說,為妥善保存古蹟及其周遭環境景觀、整體風貌,保留觀覽古蹟通道,同時與時俱進前瞻宏觀為將來留設再利用的妥適空間,花蓮縣政府擴張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自屬必要,與比例原則不違悖。

判決指出,台糖這4筆土地現況及過去長久與其他鄰地有所區隔,花蓮縣政府將之劃入古蹟範圍,尚屬合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黃本仁、陪席法官徐瑞晃及受命法官洪遠亮等,在審理時為充份瞭解古蹟現況,還親自前往花蓮縣壽豐鄉現址實地勘察,認定花蓮縣政府在處理「吳全城開拓記念碑」列為古蹟時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糖敗訴後,台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該終審法院在本月22日判決,駁回台糖的上訴。

2012年3月26日,花蓮縣壽豐鄉公所向花蓮縣提報「吳全城開拓記念碑」為古蹟,花蓮縣遂於同年8月17日會同文化資產審議委員及台糖所屬花蓮區處代表進行現場勘查,並於同年8月20日召開101年度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一類組第2次會議,也請台糖與會表達意見,會中經8位出席委員一致決議指定該標的為古蹟,指定範圍包含碑體及附屬構造、碑後糖遺蹟,於2012年9月19日函送台糖。

2012年10月30日花蓮縣政府依該會議決議,公告「吳全城開拓記念碑」為古蹟,並於同日函報文化部備查。

根據「吳全城開拓記念碑」的介紹指出,追溯吳全地區的開墾歷史,始於清嘉慶年間,由莊找、李享二人開始,後於1825年淡水富豪吳全、蔡伯玉兩位先生從噶瑪蘭(今宜蘭),率領漢人2百餘人來到花蓮溪口,逆流向上,在花蓮溪西岸,一路步行到現在的平和村吳全社區一帶,與莊、李倆人締約分耕,從事開墾荒地。

但,當時木瓜社人常常窺伺侵襲,為防原住民危害,吳全率眾人築石堡防禦,後遂稱當地石堡為吳全城。然而因眾人水土不服,加上原住民常予攻擊,導致眾人意志動搖,在吳全不幸病歿後,眾佃農即相率北歸,耕地乃漸漸荒蕪圮毀。

吳全城為一平地聚落,乃漢族先民為防禦原住民的侵襲,因而建成的城牆石堡,用石台和石頭建築。吳全城另有一先民逃生的地洞,也在1825年(清光緒5年)建造,還有一口深井約四十丈,亦為先民所挖。因村民開闢農園已將石壘圍牆拆除,地洞消失無蹤;深井也因危險而於1999年被填平,不復蹤跡。殊為可惜。


來源:台糖敗訴 吳金城開拓紀念碑全列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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