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2月2日(星期五),黃本仁 前法官兼庭長,受邀擔任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講習」之講座,使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同仁能更加瞭解行政訴訟之程序進行及實務上相關問題,並落實於業務執行,以提高行政效能。
黃本仁 前法官兼庭長,受邀擔任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講習」之講座(照片左一)
訴願與行政訴訟實務座談綱要
壹、前言
一、揭開行政訴訟實務面紗。
二、官官相護乎?偏袒人民乎?
貳、檢卷答辯
一、檢卷:可閱與不可閱。
二、答辯:程序與實體。
參、行政機關之調查事實
一、通知陳述意見。
二、要求提供文書等。
三、送請鑑定。
四、進行勘驗。
五、詢問證人。
肆、裁處罰鍰審酌要件與順序
一、先找出系爭個案罰鍰法規法定高低額範圍。
二、其次適用相關裁量基準,確定該個案所屬類型範疇。
三、再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酌個案之相關特殊因素。
四、最後自行審查所擬定實際裁罰金額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及第6條同中有異、合理差別待遇之要求。
伍、行為數如何認定
一、應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及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
二、參見(附件一)行為數認定及95年3月15日法務部「研商行政罰法單一行為或數行為裁罰原則及處理程序會議紀錄」研討結論。
陸、違反取證之證據效果
一、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之違法取證。
二、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之違法取證。
三、私人之違法取證。
四、參見(附件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0號判決。
五、基於保障人民權利,貫徹法治國原則之考量,毒樹果實原則應亦類推適用在行政程序,只是在認定「毒果」之證據能力時,得較為寬鬆。
柒、訴願決定應為不受理情形
一、訴願法第77條。
二、類似條文: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
捌、加強自主檢核機制,提升行政處分品質
一、集思廣益,經驗傳承。
二、擬稿、核稿、校對,每階段都發揮其功能,行政處分品質的提升,就會水到渠成。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函: 邀請黃本仁 前法官兼庭長,擔任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講習」之講座